事项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教育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
办理地址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教育局窗口C135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9-8182112 0999-96359 | ||
咨 询 | 0999-8189738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 无 |
2 | 校车驾驶人员资格申请表 | 无 |
3 | 校车驾驶资格人的驾驶证件 | 无 |
4 |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无 |
5 | 驾驶员户籍证明 | 无 |
6 |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 无 |
7 | 校车运行方案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