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一师司法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7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
办理地址 | 第一师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大厅堂53号、54号综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7-4677120 | ||
咨 询 | 0997-4677149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 《法律援助条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兵团司法局法律工作规程》 |
2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法律援助条例》、《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