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教育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8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办理地址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A03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3-2566368
咨 询 0903-2566033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单 材料准确,内容真实
2 户籍或居住证明 材料准确,内容真实
3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表 材料准确,内容真实
5 个人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6 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7 教育学考试合格成绩单 材料准确,内容真实
8 专业技术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9 政治审查表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未发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