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
办理地址 | 五一农场新党校综合楼二楼222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1-3923893 | ||
咨 询 | 0991-3931012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规划主管部门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及外立面效果图、道路及市政管线设计方案。 | 《 城乡规划法》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 |
3 | 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 |
4 | 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