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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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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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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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转让、利用的,属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州、市、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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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中兴街1号职工文化活动中心6楼6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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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00-19:30(冬季),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除节假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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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8-5701186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98-57011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