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具有重大危险源的新办、延期)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应急管理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十二师政务服务中心10号应急管理局窗口。
办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至13:30,下午14:30至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991-3751300
咨 询 咨询电话:0991-3836048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三章,第九条。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危险监管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章第九条。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八章第九条。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八章第九条。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八章第九条。
6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八章第九条。
7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八章第九条
8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八章,第九条。
9 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八章,第九条
10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