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农业农村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
办理地址 | 第十二师党校(头屯河区紫藤西街47号)5楼515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上午10:00-13:30,下午14:30-18: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1-3837096 | ||
咨 询 | 0991-3663132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申请表 | 无 |
2 | 疫病检测报告 | 无 |
3 | 法人身份证 | 无 |
4 | 品种来源证明及品种群体规模 | 无 |
5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免疫方案及防疫制度 | 无 |
6 | 营业执照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