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教育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理地址 第九师朝阳区绿翔大厦二楼政务服务大厅C-22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1-3384353
咨 询 联系电话:0901-3384563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对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申报表
2 先进事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