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水利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办理地址 第十二师五一新党校办公楼610办公室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冬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邮箱:2930755574@qq.com
咨 询 电话:0991-3960939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第二条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