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收购、利用自治区一级重点出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转让、利用的,属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州、市、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8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0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9-6664277
咨 询 0909-227019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