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生态环境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地址 第九师绿翔大厦二楼政务服务大厅A-06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冬季) ,除节假日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01-3341273
咨 询 0901-338319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与所申请经营危险废物的特性、数量相适应的专用运输工具的证明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3 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4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6 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7 符合与申请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经营方式要求的技术人员名单证明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8 专业运输单位签定的委托运输合同或运输工具租赁合同证明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
9 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规章制度文本或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的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
10 所申请经营的各类危险废物的处置技术或工艺的详细说明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11 兵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2 贮存设施设备清单或安全、环保等部门对贮存设施、设备的验收意见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13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清单说明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14 组织机构代码证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15 包装工具清单说明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16 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的详细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17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文本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