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党校(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综合楼3楼313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0991-3837831 | ||
咨 询 | 0991-3780460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委托书 | 无 |
2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3 |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材料齐全 |
4 | 建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真实有效 |
6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报建表 | 无 |
7 | 承诺书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