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 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 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
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89号十二师政务服务中心34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1-3721016 | ||
咨 询 | 0991-3723411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病退申请书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
2 | 病历资料 | 医学鉴定依据 |
3 | 身份证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
4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