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三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第四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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