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病理解剖设备清单和设施说明 |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生部规章2002年8月1日发布)第七条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生部规章2002年8月1日发布)第七条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3 |
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生部规章2002年8月1日发布)第七条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4 |
尸检机构认定申请表空表 |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生部规章2002年8月1日发布)第七条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