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水利局(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202水利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9-8182771、96359
咨 询 0999-818204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取水许可批复文件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2 ╳╳╳项目(工程)取水设施情况报告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