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生态环境局(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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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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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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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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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号党政服务中心1楼行政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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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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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0993-2013215信箱:石河子市北四东路1号党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邮编:832000 |
咨 询 |
师市生态环境局业务一科 0993-2068703石河子市北四东路1号党政服务中心1楼行政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0993-20683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