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010628539K2660217184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咨询方式 | 0991-2896502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91-289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