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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事项编码 1199000074522657312000107044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九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第十条 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三)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四)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五)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第十一条 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现场考核表》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核,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真实、完备、准确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4个工作日办结(不包括材料退回修改,现场勘察,专家评审,主管部委审批时间)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关于对XXXX审查情况的通知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34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咨询方式 0991-2890795;0991-2896548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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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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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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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0991-96359;0991-289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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