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74522657312000107044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九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第十条 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三)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四)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五)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第十一条 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现场考核表》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核,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受理条件 | 申请资料真实、完备、准确 |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4个工作日办结(不包括材料退回修改,现场勘察,专家评审,主管部委审批时间)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关于对XXXX审查情况的通知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34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咨询方式 | 0991-2890795;0991-2896548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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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96359;0991-2896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