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非法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553096X2660220155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警告或者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所采集的野生植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属于非法组织者的,可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集野生植物造成植被破坏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1-3859651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28902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