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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店等旅游接待场所未按照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擅自使用星级、等级标志、称谓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酒店等旅游接待场所未按照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擅自使用星级、等级标志、称谓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000MB183745162660222058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2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质量等级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相应服务,或者擅自使用星级、等级标志、称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91-2318508,咨询方式:新疆兵团政务服务网、大厅窗口咨询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2314315,其他:新疆兵团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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