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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不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及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不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行为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不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及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不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000MB1837611D2660231072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第七条第二款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91-2896559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2896331;96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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