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以及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以及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941777T2660223051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99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现场调查核实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2013年12月7日施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1-8771727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2896915;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