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000MB1941777T266022305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99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现场调查核实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1-8771727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 0991-2896915;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