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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违规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100MB1411901D3660231196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第十七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应当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第二十三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自然日)做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因案情特别复杂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决定是否延期,延长的期限。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以及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二十三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方式 0997-4611340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97-46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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