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20031338704XL3660231139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因案情特别复杂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决定是否延期,延长的期限。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76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7号)、《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 ||||
咨询方式 | 0996-2957818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96-2931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