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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变更材料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变更材料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300MB1761530F3660225108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应急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应急管理局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98-570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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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8-57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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