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300MB1761581P366022200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为90个工作日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8-5701028,咨询方式:新疆兵团政务服务网、大厅窗口电话:0998-6187931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8-5701011,其他:新疆兵团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