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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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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300MB1761581P3660222002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为90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98-5701028,咨询方式:新疆兵团政务服务网、大厅窗口电话:0998-6187931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8-5701011,其他:新疆兵团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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