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300MB1B479009366021613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生态环境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生态环境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第一款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咨询方式 | 0998-57029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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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8-5701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