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400MB1B78037J3660264033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9-81897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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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监督电话0999-8182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