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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70001063034883660223139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一)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二)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三)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 (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 (五)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六)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重新进行检验的; (七)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对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政处罚
咨询方式 0992-3939553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92-66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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