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违规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700MB1A0205833660231097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68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92-6687173咨询地点: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科(胡杨河市职业技术学校北门对面党校一楼) | ||||
办理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92-6687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