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事项编码 | 11990800010630751F3000164120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受理条件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1、完成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任务的;2、连续两年完成下达的植树造林任务的;3、上年度没有发生重大滥伐林木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4、未超过单位年采伐限额。 | ||||
数量限制 | 每年受采伐蓄积限额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环保绿化 |
办理时限说明 | 在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不包括材料补正、现场查验时间)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林木采伐许可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号党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93-2069826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业务咨询电话 答:0993-2060314 |
||||
监督投诉 | 石河子市政府服务热线:0993-12345;石河子市民中心2068322 ;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