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机动车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 | ||||
事项编码 | 119908000106309469366010906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公安局(石河子市公安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四十二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公安局(石河子市公安局) | ||
受理条件 | 将机动车质押到典当行的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交通出行 |
办理时限说明 | 当日办结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行驶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地址:G312与东八路交叉口; 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城区大队县级车管所,地址:石河子市东三路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往东约200米石河子市民中心3楼车驾管服务区; 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野地大队县级车管所,地址:121团炮台镇; 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莫索湾大队县级车管所,地址:十户滩镇147团园艺小区8-1号; 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紫泥泉大队县级车管所,地址:石河子市143团花园镇21小区0栋1号。 | ||||
办理时间 | 夏季:周一至周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周一至周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 ||||
咨询方式 | 0993-2621368,0993-2913933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咨询电话 答:0993-2026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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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石河子市民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993-2068322,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0993-26213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