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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事项编码 11990900010631009P3000875001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办公室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办公室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其他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4个工作日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办理地点 第九师朝阳区绿翔大厦二楼A-07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0901-3352332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暂无常见问题

答:无

监督投诉 0901-3384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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