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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1199090001063103383660609025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公安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第六条(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管理规定,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禁止超载、超速行驶;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不超过限速标志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70公里、不高于每小时9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公安局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0901-3385832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01-3387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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