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事项编码 | 1199090001064443293000115008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受理条件 | 1.师市及师市机关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兵团自然资源局委托的项目用地预审。 | ||||
数量限制 | 0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规划建设 |
办理时限说明 | 《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兵自然资发〔2019〕48 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批前公告、技术论证时间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第九师朝阳区绿翔大厦二楼行政服务大厅A-04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01-3343672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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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监督投诉电话0901-33437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