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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转移—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具备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预告登记的转移—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具备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
事项编码 119909000106444329300071500101707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4、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事项主题 住房保障
办理时限说明 《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要求: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不动产登记证明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额敏县第九师朝阳新区绿翔大厦二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E43、E44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1-3386657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是否收费?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问: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提交材料;(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预告登记的转移应当由谁申请?

答: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预告登记的转移?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901-338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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