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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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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900010644467U3660117020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1-3384285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1-338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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