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900010644467U3660117020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无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01-3384285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1-3384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