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试运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切换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师市:


团镇: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
事项编码 1199090001064458XP300010500300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教育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教育局
受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8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7工作日 事项主题 教育科研,证件办理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27个工作日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第九师朝阳区绿翔大厦二楼政务服务大厅C-22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01-3382602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只变更法定代表人,而举办者不变更,如何办理?

答:如果是只变更法定代表人,而举办者不变更,首先要征求负责审批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提交下列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再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1)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4)修改后的章程(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理事会或者董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5)不是举办者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的,须出具举办者授权委托书;9.《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新证)。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1-3384353

打印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