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首次许可 | ||||
事项编码 | 11990900MB1C02375C3000131023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条件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 ||||
数量限制 |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1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就业创业 |
办理时限说明 | 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等全包括在1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食品生产许可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第九师朝阳区朝阳街绿翔大厦二楼政务服务大厅B区11-14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咨询方式 |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901-3382252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可否手画? 答:可以用手画,尽量用尺子画齐,扫描件或照片要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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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0901-33832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