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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900MB1C02375C3660231044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1-3382954,现场咨询:第九师绿翔大厦2楼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1-3383281,现场投诉:第九师机关五楼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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