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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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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900MB1C02375C3660231226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时限 66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1-3386272,咨询方式:第九师绿翔大厦12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1-3383281,投诉方式:第九师机关五楼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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