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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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900MB1C02375C3660231226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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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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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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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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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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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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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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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66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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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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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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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说明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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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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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01-3386272,咨询方式:第九师绿翔大厦12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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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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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1-3383281,投诉方式:第九师机关五楼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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