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900MB1C02375C3660231361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66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01-3382252,咨询方式:第九师绿翔大厦12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1-3383281,投诉方式:第九师机关五楼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