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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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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 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
事项编码 11991000010631252G30007150010060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10元/本
收费依据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四、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五、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二)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三、收费优惠减免。(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其他
办理时限说明 《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要求: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不动产权证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18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6-3901105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答: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监督投诉 0906-3329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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