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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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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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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事项编码 1199120059915584193000117020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条件 需获取城市规划部门许可;需具备相关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安全。;不破坏地下管线;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主题 规划建设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间4个工作日。(受理、审查、审核、批复)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兵团第十二师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第十二师党校(头屯河区)3楼313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0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91-378046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3837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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