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试运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切换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师市:


团镇:

校车使用许可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事项编码 11991200MB0313349F3000105014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教育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教育局
受理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8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交通出行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在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完成。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校车使用许可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兵团第十二师教育局十二师中学高质量发展中心资助中心办公室(106)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91-3073719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什么车辆可以作为校车运营

答:达到国家校车质量标准的车辆在交警部门登记后,可依规定、依程序申请校车。申请为校车,在交警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作为校车运营。

问:驾驶人应具备何种条件

答:驾驶人达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15条之条件,可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3073728

打印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