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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事项编码 11991200MB0589046U300201400701901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 号)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 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 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配置。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办机构
受理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未领取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300元/件
收费依据 兵团人社局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兵发改价格〔2007〕1478号)收费标准初次鉴定收费300元(不包含检查费),鉴定检查中发生的费用另付。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公用事业
办理时限说明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情况下,承诺20个工作日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政务服务中心34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8: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91-3729025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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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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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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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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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0991-3729516、0991-3729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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