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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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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劳动用工备案
事项编码 11991200MB0589046U300201430100101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 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 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 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 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 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办机构
受理条件 已经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具有用工资格的企业单位,材料齐全、信息真实完整,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资料齐全的,承诺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劳动用工备案通知书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89号十二师档案馆210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8: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91-3830373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无

答:无

监督投诉 0991-378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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