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企业法人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200MB1A33671J3660231030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第二十二条 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64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立案之日起6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咨询方式 | 0991-39600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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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3930987 |